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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和境外机构审批程序
2006-06-14 10:11  文章来源:梅河口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境外企业 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还包括我国境内的具有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在国外建立的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的贸易公司 ( 外经贸公司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 3 年以上;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获得经营权后,须从事对外经贸业务 1 年以上 ) ;

  境外机构 是指以从事市场调查、客户咨询、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等服务性质的非独立法人的办事处,也称代表处。

(一)、申报文件(一份)

1、 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请示,(地区需由当地外经贸局出具),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简介、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3、 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 有现汇投入的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源来源证明,程序请咨询省外管局,电话: 0431-8968742 , 8960035

5、 设立境外机构需提供进出口企业或外经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设立境外企业不需要)

6、 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办理程序与期限

1、 我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 材料齐全后,我厅将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3、 我厅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4、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注: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办理程序同上。

以上文件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 《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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